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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
磷肥工業(yè)協(xié)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決定終止事宜;
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,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(shù)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(xié)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;增補和調整理事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決定副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領導本協(xié)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根據(jù)工作需要聘請顧問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一條 本協(xié)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(常務理事人數(shù)不超過理事人數(shù)的1/3)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四條 本協(xié)會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協(xié)會業(yè)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為專職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五條 本協(xié)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如超過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六條 本協(xié)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每屆任期四年(長不得超過兩屆)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七條 本協(xié)會理事長為本協(xié)會法定代表人。
本協(xié)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條 本協(xié)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協(xié)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四)審批協(xié)會的財務支出。
第二十九條 本協(xié)會行使下列職權: